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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部法政学部宿舍管理规定-缩小 放大+ 2017-09-25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学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教育法政学部全体学生。 一、宿舍管理机构设置 1、学部成立由部长、学生工作副部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老师、学生会主席、学生会生活部部长组成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宿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宿舍管理委员会有权按照学院规定对宿舍进行检查工作,学部全体学生应给予配合支持。 2、各班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小组,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主要由各班班长、生活委员、宿舍长组成,学生宿舍管理小组要受学部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 二、宿舍住宿制度 1、缴费住宿是每个学生应尽的责任。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秋季入学的学生在每年秋季报到注册前交纳住宿费,春季入学的学生在每年春季报到注册前交纳住宿费。每个学生要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并妥善保存好缴费收据,以备学院查验。 2、学生宿舍分配原则: (1)新生入校前,学部按学生人数,将宿舍的床位数分配到各班,由各班安排到人。 (2)学生宿舍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由学生工作的副部长认可。 (3)学生应服从学部的住宿安排,在指定的房间居住,并遵守宿舍管理要求。 (4)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5)宿舍内空床位由学部统一规划管理,学部有权对未满住宿人数的宿舍分配学生及合并宿舍。学部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宿舍的调整。 3、毕业生退宿 (1)为不影响学生宿舍检修与新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办理退宿手续,逾期则遗留物品做无主处理。 (2)其他情况退宿 因休学、参军、等原因需要中途退宿者,应该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办理退宿手续,并将原住床位、家具空出。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部门证明,重新安排宿舍。 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老师告知学生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经学院和学部认可,方能办理退宿。 三、宿舍作息制度 学生宿舍晚间23:00至次日6:00关闭宿舍楼大门,23:00以后进出宿舍楼的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予登记。 四、宿舍安全卫生及检查制度 1、积极倡导入住者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室内卫生轮流值日自觉保持整洁,不要在书桌床铺上堆放杂物,床铺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齐。寝室内坚持值日生制度。值日生需于每日将宿舍打扫完毕,并督促全宿舍人员做到室内摆设整齐、地面清洁,保持走廊清洁。不随地吐痰、乱抛废物,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 2、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场所的卫生。三餐在食堂用餐,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内。禁止在宿舍楼内饲养小动物。学生患传染疾病,要遵照医生诊断,按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息。 3、学生宿舍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不准私配钥匙。 4、学生要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不得经商、酗酒、打麻将,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严禁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开展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 5、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不得将自行车带入寝室。 6、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7、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并保管好存折,自己记好密码,不告诉他人。最后离开寝室者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寝室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保卫处。 8、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家具、设施、设备的责任。凡属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宿管,由宿管通知有关部门维修或调换。 9、加强学生宿舍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内电器不准私自移动和修理,如遇故障应报告宿管,有关部门派专职电工修理。 10、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相关节约用水、用电以及安全用水、用电的管理办法。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和违规使用变频插线板、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电吹风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 11、寝室内不准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 12、辅导员老师每周至少一次进宿舍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宿舍中出现的问题。学生会生活部每学期会对全体学生宿舍进行集中检查,并根据相关标准严格打分,仔细记录各宿舍的成绩及宿舍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材料汇总到学部团总支,团总支核实后下发各班,此分数将作为学部五好宿舍、学院五星文明宿舍、先进班集体等评优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育法政学部。 六、本规定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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